第一条 为推进在长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参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改革的意见》(国管房改〔2014〕504号),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暨物业服务补贴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在长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省直机关职工物业服务补贴发放范围:包括在长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的在长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
第四条 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解决,并纳入部门预算,相应支出通过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安排。
第五条 厅局级及以下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通过现行工资发放渠道发放,厅局级及以下退休人员住房物业服务补贴由单位发放。
试用期内的新职工暂不发放补贴,待试用期满任职定级后发放。新调入职工,自调入次月起按月发放物业服务补贴。
第六条 职工和其他业主按照住宅区物业服务合同,采取自行交纳方式,向物业服务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办法施行前单位所欠物业服务费,由单位继续承担。本办法施行后,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交纳或者报销职工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 在长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职工住房物业服务补贴资金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